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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5631号

1563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焦京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8-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焦京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1民初1563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陶杨阳,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京会,女,199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诉被告焦京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京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焦京会赔偿3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焦京会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澄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士环东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弯时,与西向东行驶赵科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焦京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京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科驾驶的苏B×××**的小型轿车投保于平保公司处,该车车主为赵文龙,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5000元。现平保公司已向赵文龙履行了支付保险金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焦京会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平保公司诉称的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索赔申请书、索赔权益转让书、行驶证、驾驶证、定损清单、维修发票、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且焦京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焦京会负事故主要责任、赵科负事故次要责任,焦京会应承担苏B×××**的小型轿车60%的损失。现平保公司已赔偿苏B×××**的小型客车的全部损失55000元,可向焦京会追偿33000元,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焦京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赔偿金33000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55元,由焦京会负担330元。焦京会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2份,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桂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薛 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