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4民初7586号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 李纪国,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纪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68.05元,利息59.13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3月10日 违约时间 2020年2月26日 借期内日利率 0.055%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上加收50% 借款本金 3500元 欠款金额 本金 3468.05元 还款方式 先息后本 利息 45.99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中和农信公司与被告李纪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本息。本案中原告中和农信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对利息,双方约定的日利率为0.055%;对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均超过了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10月为3.85%)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均应以年利率15.4%计算。故,对于利息,本案到期时未偿还的利息为45.99元(3468.05元×31天×15.4%÷360天),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纪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裁判主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李纪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8.05元、利息45.99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以尚欠本金346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纪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刘 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