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4913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68886P。
法定代表人:陈庆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沙河市洺源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2972007-0。
法定代表人:董进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进国,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2072民初6099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15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0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董进国银行存款2笔合计1844.5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067元,余款777.5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依法处理,此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吴柏强
审判员 胡烽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冯艺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