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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184号之一

常正伟、陈治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正伟;陈治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正伟,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陈治祥,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正伟与被执行人陈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治祥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2018)鲁0405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治祥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