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22执914号

杨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165.2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共执行到位金额35165.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