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165.2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共执行到位金额35165.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