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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5执异11号

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兴娜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兴娜;张改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河子西乡朱家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3735768-8。

法定代表人:许文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家庄乡大羊平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5518731239。

法定代表人:张兴娜,经理。 被申请人张兴娜,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张改欣,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受理的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与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兴娜、张改欣执行异议一案,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宣化现代采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杜宏卓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雨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