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5433号申请执行人万福萍,女,汉族,1980年6月8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韩光伟,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万福萍与被执行人韩光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博吉
审判员 于 伟
审判员 张积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