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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1执5433号

万福萍、韩光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福萍;韩光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5433号申请执行人万福萍,女,汉族,1980年6月8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韩光伟,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万福萍与被执行人韩光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博吉

审判员  于 伟

审判员  张积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