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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3执68号之一

全水荣、汤绍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水荣;汤绍汉;汤业来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33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水荣,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庆元县人,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执行人汤绍汉,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汤业来,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申请执行人全水荣与被执行人汤绍汉、汤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黔26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93570元及利息1222735.97元,共计2716305.9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汤绍汉、汤业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全水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9日四次提起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汤绍汉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汤绍汉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52x**雅阁汽车一辆、有贵H×××××田野汽车一辆、有贵HEYx**长城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汤业来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KQx**宝马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黔东南州交警支队车管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四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目前本院没有找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所以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踪迹。 2、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从江县房产局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二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登记。另,本院也委托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二被执行人均无相关财产登记。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财产线索:(1)被执行人汤绍汉在贵州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0-40万元;(2)计生局项目承包刘明祥,被执行人在刘明祥处有工程款;(3)汤业来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车辆一部,汤绍汉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车辆一部;(4)汤绍汉在从江××消防队有工程款。 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逐一核实,发现(1)汤绍汉并未与贵州省从江县龙鑫房地产签订过任何合同关系,且该房地产也没有欠汤绍汉任何欠款;(2)本院到计生局核实发现该款项由谷坪乡政府支付给承包方,到谷坪乡政府核实后得知该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3)本院已裁定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包括上述车辆在内的4部车辆,但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故未能进行评估拍卖;(4)本院到从江县消防大队调查了解到,该工程的具体施工人是汤绍汉,但工程的承包人是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本院到开源公司(锦屏县内)了解到被执行人汤绍汉也没有与开源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开源公司而是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刘顺发,后刘顺发找到汤绍汉施工,目前工程已完工,开源公司目前尚未与刘顺发核算清楚,所以还不确定是否还有未支付的工程款。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另,因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措施和方法表示认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汤绍汉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勇

审判员  石 林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宏刚

书记员陆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