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81民初1597号
原告:梁桂忠,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强,系大连瓦房店市复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民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
原告梁桂忠诉被告陈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梁桂忠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桂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梁桂忠负担。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