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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1民初1597号

梁桂忠与陈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桂忠;陈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81民初1597号

原告:梁桂忠,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强,系大连瓦房店市复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民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

原告梁桂忠诉被告陈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梁桂忠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桂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梁桂忠负担。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