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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746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天长市博太仪表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天长市博太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徐开亮;王乙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长市博太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徐开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开亮,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乙如,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博太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徐开亮、王乙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开亮名下登记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徐开亮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大通镇大通街道西街,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天通2006字第004号、房地权天通字第(2007)010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