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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刑终83号

王志立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丁红梅;季军;季玮玮;王志立;姜汝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红梅(死者季勇妻子),女,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军(死者季勇儿子),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玮玮(死者季勇女儿),女,1988年3月5日生,住射阳县。原审被告人王志立,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射阳县人,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6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汝丽,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射阳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立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苏0924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志立没有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红梅、季军、季玮玮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姜汝丽在将肇事车辆交给王志立使用时,双方就车辆的年检、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有无约定、如何约定事实不清;肇事车辆没有续投交强险,车辆所有者姜汝丽是否明知亦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维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志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刑初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被告人王志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红梅、季军、季玮玮因被害人季勇交通事故死亡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计人民币869360元。此款限被告人王志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红梅、季军、季玮玮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汝丽的诉讼请求。

三、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立林

审判员  孙 婕

审判员  姚海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