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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2民催32号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2民催32号

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俊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XXXX3/240XXXX6,票面金额1182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查宣东

审 判 员  吕 彬

审 判 员  周庆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