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2民催32号
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俊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XXXX3/240XXXX6,票面金额1182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查宣东
审 判 员 吕 彬
审 判 员 周庆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