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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9271号

张秀彬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张秀彬;肖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927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彬,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肖龙,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张秀彬与被执行人肖龙责令退赔一案,该案(2019)京0114刑初5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龙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张秀彬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肖龙退赔案款29.68万元。我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肖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的帐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为29.68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29.68万元未履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秀彬释名被执行人肖龙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秀彬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肖龙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14执9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民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