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382执165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刘兴、田骄骄申请执行祝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9)黔038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祝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以实际结算为准)及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兴、田骄骄与被执行人祝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还款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作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