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民初377号
原告:牛娜,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光明村新兴庄一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煜,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华佳梅苑****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5********。系原告牛娜之夫。
被告:张科学,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刘桥矿工人村**号码340603197705011255。
被告:王海峡,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马庄社区**相城矿平****40603197802074223。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娜诉被告张科学、王海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娜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宋兴彬
书记员赵梁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