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肖芳燕,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李庭辉,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李庭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区XXX大道南侧XX市场××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庭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XXXX大道南侧XXX市场华西XXX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川
审判员 卢 洪
审判员 钟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鄢凯
书记员曾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