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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3执2020号

肖芳燕、李庭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肖芳燕;李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肖芳燕,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李庭辉,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李庭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区XXX大道南侧XX市场××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庭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XXXX大道南侧XXX市场华西XXX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川

审判员  卢 洪

审判员  钟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鄢凯

书记员曾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