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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4814号

何云朝与石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云朝;石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4814号 原告何云朝,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石振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何云朝与被告石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云朝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云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云朝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