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4814号 原告何云朝,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石振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何云朝与被告石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云朝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云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云朝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