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02执1112号之一

刘尚侠、郭海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尚侠;郭海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尚侠,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郭海山,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刘尚侠与郭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海山在中国农业银行6X×××X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