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尚侠,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郭海山,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刘尚侠与郭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海山在中国农业银行6X×××X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