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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司惩15号

武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391司惩15号被拘留人:武剑,男,1960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4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武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