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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170号之一

孟庆杰、张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杰;张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庆杰,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张友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杰与被执行人张友华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友华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2018)鲁0405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华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