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民初263号
原告:尹住帮,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蔡广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任,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尹住帮与被告蔡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尹住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被告蔡广建从原告处购买塑料颗粒,价值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催要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住帮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不能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住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原告尹住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