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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民初263号

尹住帮与蔡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住帮;蔡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民初263号

原告:尹住帮,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蔡广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任,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尹住帮与被告蔡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尹住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被告蔡广建从原告处购买塑料颗粒,价值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催要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住帮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不能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住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原告尹住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