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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02民初2768号

薛婷与刘尧光、薛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22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婷;刘尧光;薛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02民初2768号

原告:薛婷,女,汉族,生于2001年5月23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尧光,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6日,住本区。

被告:薛金萍,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8日,甘肃省民勤县人,住址同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婷与被告刘尧光、薛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薛婷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婷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婷负担。

审判员 孙志珍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