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02民初2768号
原告:薛婷,女,汉族,生于2001年5月23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尧光,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6日,住本区。
被告:薛金萍,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8日,甘肃省民勤县人,住址同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婷与被告刘尧光、薛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薛婷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婷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婷负担。
审判员 孙志珍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