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7378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正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东永路**横店红木家具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永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正枘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以扣划;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东阳美家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综上,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4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7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嘉伟
审判员 胡 静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金春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