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拴堂
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03#17楼。
法定代表人:郑秋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琦
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西建行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0日以(2019)陕0802执5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1%股权中的1%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21%的股权中的1%股权变更登记在常拴堂(身份证号:612701195806154619)名下,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该股权变更登记事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1%股权中的1%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将被执行人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21%的股权中的1%股权,股东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常拴堂(身份证号:6127011958061546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强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