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王太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