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682执恢1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王太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太祥、马红英、王太贵、张海林、老河口市贵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