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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6民初48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李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李犇;李仙;李长吉;李宣明;李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6民初48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

负责人:徐旭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李犇,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弋阳县。

被

申请人:李仙,女,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弋阳县。

被

申请人:李长吉,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弋阳县。

被

申请人:李宣明,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弋阳县。

被

申请人:李端军,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弋阳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犇、李仙、李长吉、李宣明、李端军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犇、李仙、李长吉、李宣明、李端军银行存款30555.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海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