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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1执1857号

赵发树、刘广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发树;刘广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发树,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56岁,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刘广季,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赵发树与被执行人刘广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广季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