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发树,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56岁,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刘广季,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赵发树与被执行人刘广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广季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