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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6551号之一

尚连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巍;尚连旺;冀州市华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格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巍,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河北格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盐化工循环经济园区黄河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宋硕,负责人。被执行人冀州市华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兴华南大街777号。法定代表人黄翠省,负责人。被执行人尚连旺,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武巍与河北格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冀州市格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华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尚连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巍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105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京02民再1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69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格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华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尚连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汪 霄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