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宪明,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宪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