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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执745号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宪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宪明,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宪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