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1964年4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朱天福,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车款及赔偿购车损失合计人民币404000元,负担一审受理费7360元及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其中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查控反馈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吉07**执89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19年1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控,查控反馈无财产,2018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辽宁华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房产查控,辽宁省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纯波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初桂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