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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18号

颜家庭,贺社荣,尹柳金,颜深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家庭;贺社容;尹柳金;颜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18号

原告:颜家庭,男,汉族。

原告:贺社容,女,汉族。

原告:尹柳金,女,汉族。

原告:颜某,男,汉族。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龙,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振雄。

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家庭、贺社容、尹柳金、颜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家庭、贺社容、尹柳金、颜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