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18号
原告:颜家庭,男,汉族。
原告:贺社容,女,汉族。
原告:尹柳金,女,汉族。
原告:颜某,男,汉族。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龙,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振雄。
被告: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家庭、贺社容、尹柳金、颜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鑫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家庭、贺社容、尹柳金、颜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