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1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芸。
被执行人:陈家宽。
被执行人:唐昌明。
被执行人:朱利。申请执行人江芸与被执行人陈家宽、唐昌明、朱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年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9月19日、2019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2020年2月11日,本院查询到唐昌明银行账户存款132917元、朱利银行账户存款7225元,并予以冻结、扣划,于2020年3月10日发放至江芸账户。2019年12月5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5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家宽、唐昌明生活居住的村委会、朱利居住的居委会调查其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村委会、居委会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20855元,部分执行到位139900元,未完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2执194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诗野代理
书记员 谢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