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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执62号

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执6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盟县勐卡路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5527228612。

法定代表人:李定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盟县勐卡路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5718629239。

法定代表人:彭杏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水茹,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执行云南鑫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9日生效的(2018)云民终202号判决,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398号,坐落:在西盟县勐卡路725号,土地面积:5168.33平方米;房产面积:7732.24平方米。2、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47号,坐落:西盟县东城区(三岔路口北侧)土地面积:6585.3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盟县勐卡路725号,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398号项下土地及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盟县东城区(三岔路口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西盟县不动产权第000047号项下的土地。

三、上述查封财产由西盟龙潭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保管人可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保管人不得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以及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斯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