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3民初1766号
原告:刘旭日,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慧,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炳辉,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刘旭日与被告施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旭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