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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3民初1766号

刘旭日与施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旭日;施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3民初1766号

原告:刘旭日,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慧,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炳辉,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刘旭日与被告施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旭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