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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1996号

李虹玲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虹玲;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李虹玲,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6幢。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总经理李虹玲申请执行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154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虹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3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虹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虹玲申请执行的工资款3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虹玲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虹玲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虹玲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虹玲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