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706号原告潘某,现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驻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项目部。联系人王某。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被告王某,现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怀远县跃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驻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第三人怀远县跃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申请追加王某、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因被告王某适用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邬培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