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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民初1254号之一

1254朱运昌与徐州仁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严如凯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125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对原告朱运昌与被告徐州仁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严如凯、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03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正数第九行中“三、驳回原告朱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朱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判员王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