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125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对原告朱运昌与被告徐州仁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严如凯、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03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正数第九行中“三、驳回原告朱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朱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判员王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