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102民初74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与吴香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吴香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02民初741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1584100698。

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国华、肖颖,均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吴香园,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诉被告吴香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68309.58元、利息1549.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69.66元(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信用卡办理情况: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申明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合约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2.信用卡发放情况:原告已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41;3.汽车分期情况:2016年7月5日,被告申请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用途为购买汽车,分期额度13万元,分期期数36期。被告自2017年12月起逾期还款。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账户信息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建立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本金68309.58元、利息8739.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69.66元(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已提交银行记账系统数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香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欠款本金68309.5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利息为8739.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269.66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且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帅学农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