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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128号

卢清堂与张泽、明光市通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清堂;张泽;明光市通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28号

原告:卢清堂,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泽,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通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路**瑞丰名城******。

法定代表人:董业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

负责人:蓝田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杰,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喆,系公司员工。 原告卢清堂诉被告张泽、明光市通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范青松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清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清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清堂负担。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雪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