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猛,男,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庆区芦花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营小镇礼府街**院**楼****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经理。四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苏佳,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系四被上诉人法务,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身份证号:×××。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晓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2992号民事驳回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猛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2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起诉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没有起诉k码合同,并未主张购物合同的销售方承担k码合同中的返现义务。2、购物合同中的销售方和k码合同中的活动方承办方京东和斐讯均未被立案,目前都在正常经营。3、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中有斐讯管网发布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6月20日之前激活的k码由斐讯负责兑换,6月20日之后激活的k码更换为另一家平台骏合金信兑换,所有k码均不再涉及联璧金融,而且本案中涉及的k码全部在6月20日之前激活,由斐讯兑换,不涉及第三方平台,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当事人并不涉及联璧金融,也不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一审裁定书没有异议,同意一审裁定。涉案的活动承办方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晓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退还商品价款人民币3046元,以及三倍赔偿金人民币9138元,共计人民币12184元;2.请求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官方网站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斐讯买就送”返现平台为联璧金融,联璧金融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原告诉称的交易行为,返现平台联璧金融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晓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退还原告张晓猛。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晓猛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裁定书,证明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应予以受理。证据二、斐讯发布的公告,承办方给改了,不涉及联璧集团与华夏万家。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裁定书不是原件,不认为是真实的,哪怕是真实的,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应完全参照温州中院的裁定,并且我公司有很多份驳回裁定,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二,当场打开斐讯官网的公告,2018年6月21日,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完整,6月21日公告里,还大写加红加粗了,注明了斐讯的活动是厂商的活动。而且注明了本活动与第三方销售平台无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猛诉称的交易行为,由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办,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妥。综上,张晓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媛媛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李建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