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04民初432号

金山与葛道根、刘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山;葛道根;刘艾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4民初432号

原告:金山,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道根,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刘艾云,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山与被告葛道根、刘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金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葛道根原有业务关系,2012年4月初,葛道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分两次将该款转入被告的账户,葛道根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在原告的催要下,双方于2012年10月更换了单据。现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仍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葛道根、刘艾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债务转移合同是口头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葛道根向原告金山出具的是借条,原告持借条以民间借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确定管辖,至于被告主张双方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属实质性审查,并非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而原告金山的住所地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葛道根、刘艾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葛道根、刘艾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柏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