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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6民初4997号

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与董慧敏宫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宫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晋0106民初499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20日 开庭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是否公开 审理 是 是否缺席 审理 是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白海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进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董慧敏,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怀仁县。

被告:宫臣,男,汉族,1982年6月6日生,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7 到庭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慧敏、宫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董慧敏、宫臣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9654.25元,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68602.6元,本息合计1018256.85元,以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董慧敏、宫臣以其位于太原市×××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意见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证据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个人贷款放款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证;贷款台账查询截屏、还款明细截屏;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个人业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全裁定书、保全费支付凭证。 被告证据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认定事实 依据 原告陈述及审查确认的原告证据 贷款金额 1480000元 贷款用途 购房 贷款期限 360个月,2015年7月13日至2045年7月13日止 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 2015年7月13日发放1480000元贷款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调整方式 按年调整 罚息利率 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 复利利率 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 逾期起算日 2019年3月10日 起诉后是否还款及数额 否 欠款金额 及明细 截止 2020年6月16日 本金 949654.25元 利息 65255.13元 罚息 3347.47元 复利 0元 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律师费 3000元 保全费、公告费 无 判 决 理 由 1、原告与被告董慧敏、宫臣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律师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3、公告费、保全费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决 主 文 一、被告董慧敏、宫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949654.25元; 二、被告董慧敏、宫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65255.13元、罚息3347.47元; 三、被告董慧敏、宫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49654.25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利息65255.13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罚息、复利均按年调整,分段计息,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被告董慧敏、宫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前置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6元,由被告董慧敏、宫臣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郝志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