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724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万更乐,该局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高红林。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其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高红林未经批准,在巷道镇果园村集体未利用地修建库房、车棚、硬化水泥地坪,占地面积1080平方米。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在巷道镇果园村集体未利用地修建库房、车棚、硬化水泥地坪,经现场勘测及询问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1080平方米。2018年6月22日,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以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巷道镇果园村集体未利用地修建库房、车棚、硬化水泥地坪,用地不符合《高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其送达了高国土告字(2018)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送达了高国土听告字(2018)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高红林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高红林未提出听证要求。2018年7月2日,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高国土罚字(2018)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除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5400元。2018年7月19日,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高红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高国土催告字(201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执法证、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土地违法建筑物清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高红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巷道镇果园村集体未利用地1080平方米修建库房、车棚、硬化水泥地坪,不符合《高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利用土地的事实清楚。据此,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高国土罚字(2018)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玉梅
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
人民陪审员 高仰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