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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执450号

刘威、尹鸿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威;尹鸿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8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刘威,男,1990年05月04出生,汉族,住长葛市金桥区。

被执行人:尹鸿洋,男,1990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存款2.05万元(利息另算)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红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