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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民初1741号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裕林、徐存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裕林;徐存跃;刁振新;毕松印;李金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1741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男,汉族,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宾,男,汉族,系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柳裕林,男,汉族。

被告:徐存跃,男,汉族。

被告:刁振新,男,回族。

被告:毕松印,男,汉族。

被告:李金泽,男,汉族。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裕林、徐存跃、刁振新、毕松印、李金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以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柳裕林、徐存跃、刁振新、毕松印、李金泽私下达成和解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柳裕林承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