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1741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男,汉族,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宾,男,汉族,系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柳裕林,男,汉族。
被告:徐存跃,男,汉族。
被告:刁振新,男,回族。
被告:毕松印,男,汉族。
被告:李金泽,男,汉族。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裕林、徐存跃、刁振新、毕松印、李金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以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柳裕林、徐存跃、刁振新、毕松印、李金泽私下达成和解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柳裕林承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