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02执447号杨晨、杨福生、杨华:赵文华与杨晨、杨福生、杨华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晨立即向申请人赵文华支付借款本金202100元及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杨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申请人赵文华就位于长治市八一路147号Z72幢1单元2层202室的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杨晨承担案件受理费4332元、保全费1530元、执行费2931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悦珂珂张卫东张飞联系电话:0355-2037151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邮编:046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