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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258号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杨小磊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258号杨小磊、郑州三颗石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与杨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77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勇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原告杨勇保证金、营业款合计150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93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执行员 :王博全

书记员:李志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