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258号杨小磊、郑州三颗石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与杨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77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勇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原告杨勇保证金、营业款合计150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93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执行员 :王博全
书记员:李志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