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3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风霞,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维波,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春龙,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原审
被告:姚金鑫,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上诉人贾风霞与被上诉人姚维波、米春龙、原审被告姚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风霞及其代理人宋宏、被上诉人姚维波、姚维波、原审被告姚金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风霞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姚维峰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所发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姚维波、米春龙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姚维波、米春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因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借款本息114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维峰与贾凤霞系夫妻关系,姚金鑫系姚维峰与贾凤霞之子。2014年3月29日姚维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借款金额18万元,借款期数36周,同时约定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担保,抵押人为姚维峰、贾凤霞,抵押物为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1EVX,保证人为姚维波、凌源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以姚维峰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下发了(2017)辽138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姚维峰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截止2016年12月12日前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96443.93元,被告贾凤霞、姚维波、米春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27日姚维峰去逝,担保人姚维波、米春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合计清偿114,83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姚维波、米春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姚维峰去逝后,向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偿还了姚维峰应偿还的贷款本息114830元,事实清楚,数额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贷款时贾凤霞与姚维峰作为共同抵押人且此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贾凤霞应负全部偿还责任。原告姚维波、米春龙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姚金鑫作为姚维峰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姚维峰生前的贷款应在其继承姚维峰的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贾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二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114,830元;
二、被告姚金鑫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二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负责清偿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贾风霞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经查,凌源市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与姚维峰因案涉款项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138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贾风霞与被上诉人姚维波、米春龙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三人均负有偿还全部案涉借款的义务,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贾风霞不是本案共同债务人。一审法院认定此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系认定事实错误。因债务人姚维峰已经去世,贾风霞作为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二被上诉人垫付的贷款本息负责清偿责任。二被上诉人向继承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根据连带责任人内部分担比例向贾风霞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贾风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凌源人民法院(2018)辽13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凌源人民法院(2018)辽13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贾风霞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二被上诉人垫付的贷款本息负责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上诉人贾风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 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