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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刑终12号

成占强、马君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成占强;马君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占强,男,1976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烟台颐中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服务中心负责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君志,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高中文化,烟台颐中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服务中心负责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占强、马君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鲁04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占强、马君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等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春燕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薛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