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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520号之十五

吕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吕玉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520号之十五 被执行人吕玉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520号之十五裁定书,于2019年03月6日向被执行人吕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玉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土门墩支行27×××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10.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书强 微信公众号“”